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奥佳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乐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51982号“永立 YONGLI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451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产品及包装图片、阿里巴巴店铺截图;店铺产品页及销售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6月05日至2023年06月04日内在“电池”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 电池、原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铅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实际使用在其全部指定商品“电池、原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铅板”上。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20年06月05日至2023年06月0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正常使用。申请人的撤三复审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交换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被授权人1688网站店铺页面截图、买家评价页面截图;
4、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南海区双叶电子电池有限公司于2006年0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2010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6月27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尚具有生命力的商标,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严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商标实际使用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将“永立 YONGLI 及图”商标授权给汕头市澄海区创立贸易商行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自2019年06月28日至2029年06月27日。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1688网站店铺页面截图、买家评价页面截图、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授权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电池”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综上,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05日至2023年06月04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