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冯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5627号“舒服的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检测报告、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舒服的醉”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开胃酒”等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