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68405号“百草滩羊味道更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草滩羊味道更香 70868405

阅读:64447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夏绵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68405号“百草滩羊味道更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让公众对商品原料、品类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代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宁夏绵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68405号“百草滩羊味道更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让公众对商品原料、品类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代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79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销售发票、产品检验报告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滩羊”为原产于宁夏回放自治区贺兰山南麓滩地的绵羊品种,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滩羊”,指定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品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百草滩羊味道更香”指定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对商品特点的宣传短语,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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