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瑞斯莱福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贯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237293号“速霸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2516号、第30465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不宜直接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提起复审,故我局在“汽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汽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