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介祉服装店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7853号“BR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独创性较强的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用途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ROMO”可译为“止头痛药;助消化药”,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