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56005号“MATAD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52692号、第1515502号、第1677988号、第11类国际注册第606120号、第6类国际注册第11077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的经营范围不同。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五已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相同的英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撤销申请书、决定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至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撤销复审决定现均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空气调节装置;消毒设备”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虽申请人在补充材料中主张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照明设备;照明设备和装置;火炬;散热器(供暖);厨房洗涤槽;非医用熏蒸设备;便携式篝火炉”上的注册,但其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前后矛盾,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MATADOR”与引证商标一“MATADOR”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除油烟机(家用排烟罩);厨房用排气罩;烤箱通风器罩;通风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除油烟机(家用排烟罩);厨房用排气罩;烤箱通风器罩;通风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