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75591号“富熹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富熹生活 71475591

阅读:59536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富熹农业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75591号“富熹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8623号、第254845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山西富熹农业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75591号“富熹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8623号、第254845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富熹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富生活”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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