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迪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1578号“库迪米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在先商标注册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库迪米咖”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