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10885号“元乳添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乳添采 73110885

阅读:81384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10885号“元乳添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元乳添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观臆造的,有自身的独特含义,且经过使用成为申请人企业的重要品牌,申请商标已经同…

  申请人: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10885号“元乳添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元乳添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观臆造的,有自身的独特含义,且经过使用成为申请人企业的重要品牌,申请商标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元乳添采”没有对商品原料的误认表达,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准,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构成欺骗性。申请人自2006年就开始申请“元乳”商标,并投入了实际的使用中,且还申请注册了“完达山元乳”、“元乳珍益”、“金元乳”、“元乳臻益”、“元乳倍护”、“金鼎元乳”、“元元乳”等商标,都获得了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在第5类和第29类“婴儿奶粉、奶粉、奶”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元乳添采”商标,申请商标是对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产品在线上销售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乳添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3110885号“元乳添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乳添采 731108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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