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829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8282977

阅读:130111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2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了正常经营所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创立后致力于在眼镜、化妆品、餐饮、箱包等时尚品牌,其旗下主要包括“GENTLEMONSTER…

  申请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2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了正常经营所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创立后致力于在眼镜、化妆品、餐饮、箱包等时尚品牌,其旗下主要包括“GENTLEMONSTER”、“TAMBURINS”“NUDAKE”等知名品牌,其中GENTLEMONSTER在眼镜等相关领域具有世界范围声誉的知名品牌。与申请商标同时注册的相同或同一系列商标还包括第67904542号9类图形商标、第67997838号9类图形商标等共计6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6件商标申请的类别均为第9类,主要为“眼镜”或“智能眼镜”等领域,在该类的领域中为了更好的保护而将申请的范围稍微扩大至相关的领域内,但这种稍微的扩大对申请人而言是必要的。申请人之前一直使用的logo实际为字母“V”的变形,被中国消费者形象的形容为“V牌”,但一直以来饱受抢注而持续处于维权中,至今在贵局、北知院、北京高院、最高院有相关的诉讼在进行中,关于“GG”图形设计的LOGO本身也是申请人迫于无奈而推出的一种新的运营品牌和策略。本次系列的商品也已经由申请人推出,并已经在中国的市场上实际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完全说明申请人对该系列商标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且已经被他人恶意的模仿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博含terra cotta产品图分享的网页打印件、申请人官方网站的相关销售页面、第三方购物平台DEALMOON网站的记录、第三方平台farfetch网站的相关记录、申请人官网销售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将申请商标使用在眼镜商品上,故申请人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正常的经营所需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本案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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