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禾普环保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49212号“禾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争取在4216、4217群组上的复审请求,故第19475568号、第49775708号、第42864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将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985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明确指出放弃服务名称,视为未放弃,本案仍针对申请商标在全部被驳回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