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露营(北京)房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西木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45212号“极致盛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8228号、第40926717号、第67014012号、第15279008号、第14165555号、第70735238号、第50138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促销组织时装展览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