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9683号“FLORIS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FLORISTS”和图形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