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53009号“零唐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唐纪 72253009

阅读:119951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唐芳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3009号“零唐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识别特征,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自身姓氏及搭档的音译姓氏结合臆造,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

  申请人:唐芳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3009号“零唐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识别特征,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自身姓氏及搭档的音译姓氏结合臆造,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对于汉字元素在认知上与“零糖”毫无关联,且在汉字元素日常认知上也不会将“糖”与“唐”字进行替代运用,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篆体写法的中文“零唐纪”构成,其中“零唐”与“零糖”呼叫相同,且视觉效果相近,该文字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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