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留洋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陇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9446号“留洋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服务无关,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该文字系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