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51621号“岳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岳霸 56751621

阅读:17326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桂霞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5日对第56751621号“岳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劲霸”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26021号“劲霸Jinba”商…

  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桂霞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5日对第56751621号“岳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劲霸”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26021号“劲霸Jinba”商标、第963221号“劲霸Jinba”商标、第3207449号“劲霸Jinb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其高度近似。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在先类似案件亦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维权资料;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首字不同,在呼叫、含义、给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区别。加之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均较少,其文字构成上的差异较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区分,故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部分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6751621号“岳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岳霸 567516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3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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