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荣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9429号“神奇球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神奇球球”并未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任何特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神奇球球”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