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00765号“盒鲜达HE XIAN 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盒鲜达HE XIAN DA 36400765

阅读:138184 2024-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智伟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6日对第36400765号“盒鲜达HE XIAN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3224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智伟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6日对第36400765号“盒鲜达HE XIAN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53794号“盒鲜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面包学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囤积商标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其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盒马鲜生”是申请人旗下以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新零售平台,“淘鲜达”是淘宝与盒马鲜生合作推出的生鲜百货配送平台,二者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应当受到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法律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异议决定;

  2、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及转让情况等恶意证据;

  3、“阿里巴巴”百度百科介绍、企业年报、行业发展报告、广告成果展示、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4、“盒马”APP下载量排行、门店照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百度检索结果等知名度证据;

  5、“淘鲜达”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材料;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面包学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鲜枣;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宠物用香砂;宠物食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13日转让予曾智伟,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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