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善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爱哆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8161号“遨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436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协议、商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品牌,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一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有效合理地进行了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图和设计宣传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2、《购销协议》;
3、贵州茅公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
4、“遨游”酒产品实拍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复审的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相关材料未盖彩章或未签字。由于申请人的复审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未真实、未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未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请求驳回复审,且撤销复审商标的全部类别。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的复审程序是合法的,没有超过截止日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存在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基本都属于被申请人的主观判断,不具备合理性。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4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2未有发票等材料予以佐证,难以确定购销协议已得到真实有效履行。证据3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商品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另外,经核实,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