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趣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剪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弘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48144445号“爱剪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反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及进行软件登记,主观目的不正当,客观上与其经营能力严重不符,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他人在先权益信息、被抢注品牌及其权利人知名情况、维权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虽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案亦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