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珠诚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0349号“珠诚立 ZhuChengL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0338号、第29379828号、第11642861号、第8331121号、第2937983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