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唐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87837号“大唐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224号、第8565962号、第21028862号、第3987746号、第7842226号、第53642252号、第55682008号、第8256900号、第8680151号、第50463187号、第8757003号、第713826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