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尔康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6139号“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215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6986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