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泾县墨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17982号“墨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75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广告”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一直在将复审商标进行积极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代销协议书、委托收款证明、进货付款凭证;
2、申请人在“墨辉”天猫旗舰店替他人品牌推销的情况、销售订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3、墨辉交易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人员招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内是否在“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中代销协议无签署日期、进货付款凭证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和3未能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在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内在“市场分析”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