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8732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887321

阅读:181216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英群 申请人因第39887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835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英群

  

  申请人因第39887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835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内在“计量仪器;流量计;计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水表;煤气表;传感器”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智慧水务系统相关产品研发及生产的技术型企业。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所获荣誉、资质证书及知识产权状况;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送货、现场安装验收照片及仓库照片;包装箱订制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微信公众号及申请人网站相关信息;其他相关使用证据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产品检测报告;订购单及发票 ;包装箱照片;产品宣传手册照片;公司官网截图;手提袋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集成电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内是否在“计量仪器;流量计;计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水表;煤气表;传感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人与崇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智能水表供货合同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水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流量计;计量仪表;煤气表”复审商品与“水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量仪器;流量计;计量仪表;水表;煤气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复审商品与“水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内在“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量仪器;流量计;计量仪表;水表;煤气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988732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8873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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