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55287号“美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帕 14055287

阅读:149489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法国美帕国际医学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55287号“美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208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法国美帕国际医学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55287号“美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208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公开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许可及授权单位;

  2、申请人对许可及授权单位的培训;

  3、推广合同和发票、付款凭证;

  4、网络主播推广证据;

  5、销售合同和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6、授权书;

  7、相关被授权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4年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芳香疗法;休养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据3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部分无形成时间,且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5部分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均未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在案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内在“美容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第14055287号“美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帕 140552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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