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利尔国际财产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5813号“高力 GAO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164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在相关服务上持续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2、被申请人名下地产租赁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名下地产实景照片及地产销售证明;
4、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是复印件,根据《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不符合商标局对于提供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非在第36类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无任何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1997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证据,故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租赁合同和收款收据等,结合证据3地产实景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寓出租;住房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经纪人”服务与“不动产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住房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经纪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