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人人恋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14558号“快闪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75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安全咨询”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所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更名为北京大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4月18日注销,丧失法人资格。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办公至租赁合同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办公厂所图片、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和发票及出账回执。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已变更名称且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原名称及公司公章进行撤销程序答辩,明显违反常理,其提交的证据造假嫌疑严重,不应予认可。被申请人已注销,丧失权利主体资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远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在提交质证意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名称变更信息、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案例、绵阳扶摇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列表及公司官网、四川弘义文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安全咨询”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虽然被申请人已注销,但不能排除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使用的事实。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2021年5月1日被申请人与绵阳扶摇飞行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该授权书,许可范围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许可期限为2021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软件开发协议显示四川弘义文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鸿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均委托被许可人绵阳扶摇飞行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控制软件开发,且显示了复审商标,分别有发票和银行出账回单佐证,前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安全咨询”复审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