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幸福之家房地产(珠海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56880号“幸福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13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7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87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16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7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33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079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751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186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208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400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560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七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