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39940号“七月暮光 JULY TWI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七月暮光 JULY TWILIGHT及图 72639940

阅读:148853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臣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39940号“七月暮光 JULY TWI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84170号“暮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84471号“七月斋QIYUEZHA…

  申请人:王臣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39940号“七月暮光 JULY TWI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84170号“暮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84471号“七月斋QIYUEZ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23122号“柒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16501号“月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63640号“柒月家Qiyue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据此,引证商标四的注册存在不正当性、不合理性,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七月暮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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