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横县茉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鼎寿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祥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42812717号“鼎寿印象茉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第14131672号“印象茉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福州茉莉花茶2021年度相关报道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一直持续使用,且申请人没有完全相同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合同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茉莉花茶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鼎寿印象茉莉”组成,与引证商标“印象茉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茉莉花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