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39943号“治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治辉 64139943

阅读:125425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启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易集达集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64139943号“治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157119号“治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

  申请人:广州启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易集达集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64139943号“治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157119号“治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且二者指定使用服务具有密切关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治辉”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同一地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理应知晓,仍抢先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多次抢注与他人电商名称相同的标志。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治辉旗舰店”天猫店铺链接及截图、年费缴纳证明、授权截图、店铺推广;

  2、“治辉旗舰店”天猫店铺部分交易数据及排名、部分订单记录、部分收支流水;

  3、物流公司合作协议;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基本情况;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信息等;

  6、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包裹投递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搬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包裹投递、搬运等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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