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一酒一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好彩来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49019417号“一酒一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酒一茶”商标及商号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损害申请人在先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清单、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21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清单所显示的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仅凭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以将“一酒一茶”作为商标和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商号权,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