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5338282号“劲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色拉酱;辣椒酱(调味品);酸辣酱(调味品);咖喱酱;料酒;味噌(调味品);番茄调味酱;调味品;芥末;酱菜(调味品);色拉用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香蒜酱(调味料);豆豉;豉油;谷类制品;寿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6479054号“劲霸JINBA及图”商标、第9312151号“劲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黄色糖浆;巧克力;糕点;方便米饭;方便面;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含淀粉食品;冰淇淋;酱油;酱菜(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6021号“劲霸JIN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浓肉汁;食用动物骨髓;肝酱;牛肉清汤浓缩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38282号“劲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