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艺梦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艺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327884A号“好太太幕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太太幕革”指定使用于第19类“贴面板;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06655号“好太太智联”、第35554219号“好太太微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纪念碑”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40A号“GOOD WIF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27884A号“好太太幕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