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帝牧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帝牧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796011号“嘉特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特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皮革保护油、绘画用油、发动机油、燃料、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2054号、第936424号、第1378558号、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皮革保护油、绘画用油、发动机油、燃料、除尘制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具有一定关联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96011号“嘉特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