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华
异议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28661号“沙嘴老码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嘴老码头”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5419号、第25194973号“老码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28661号“沙嘴老码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