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千佳汇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千佳汇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69349号“囧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囧太太”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40003931号“好太太”、第22675730号“真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气炊具”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9349号“囧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