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353048号“TETRAB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TRABO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械台架;防护装置(机器部件);精加工机器;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机器台;机器防护挡板(机器部件);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工业机器人;工业用机械臂;金属加工用精研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10755号“TET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装填机;包装机(打包机);包装机;烘烤蛋卷机(食品加工机械);打包机;压出机;货物装填机;玻瓶封盖机;瓶子盖塞机;吹塑机;吹塑成形机;注模机;拉伸吹塑机;挤压吹塑机;真空包装机;纸箱成形机;制酪机;封接机;运输机(机器);高速搅拌器;食品工业用阀(机器零件);压模(机器零件);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清洗机械用水及洗涤剂;循环设备;机床”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部分英文为“TETR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3048号“TETRABO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