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雅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索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9847号“T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3353号“TEYA CHIA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82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