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39963号“农家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家粉 74139963

阅读:117412 2024-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胡玮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知帮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9963号“农家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

  申请人:胡玮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知帮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9963号“农家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店面照片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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