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19954号“超级会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包含的QQ会员LOGO是基于申请人旗下极具知名度的QQ企鹅形象及旧版QQ会员LOGO独创设计而来,极具显著特征,且经过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整体不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仅有日常用语构成,具有商标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情形。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的“超级会员及图”等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前述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54543A号、第69091472号、第35096426号、第69098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QQ百度百科;2、QQ会员百度百科及部分相关报道;3、QQ会员LOGO相关报道;4、已核准注册的多件“超级会员及图”商标信息;5、携程、WPS、bilibili百科介绍;6、引证商标四流程档案页、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初步审定在“教育;设计方面的培训;提供培训和教育考试(教育认证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出租;录像带发行;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画展服务;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超级会员”,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