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仙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26692号“仙池绿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2177566号“环宇仙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