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真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2228号“直接找ZHIJIE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直接找”不属于日常用语范畴,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微信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直接找”、拼音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直接找”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因此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