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8257号“依丹诺YIDAN 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1145号、第4256840号、第42991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依丹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依诺丹”、“依詩丹.諾”、“依缘丹诺”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