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辰源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辰源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3333号“辰源CHE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相同商品上申请“辰源”商标,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借鉴古人书法的书写笔画和顺序,同时结合现代广告艺术字造型要求,并非错字、严重缺笔、断笔等不规范的汉字。综上,申请商标经独特设计,不会对我国的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辰”、“源”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