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沂市伟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7565号“老沙沟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9279号商标、第1147394号商标、第7453219号商标、第20129647号商标、第703347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料采购合同、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