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注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01721号“注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708号商标、第52224243号商标、第52210132号商标、第13216656号商标、第49486256A号商标、第34202280号商标、第52226375号商标、第52202518号商标、第13283354号商标、第4029803号商标、第52214246号商标、第52214237号商标、第52228974号商标、第17571066号商标、第32543711号商标、第52228978号商标、第68902665号商标、第49486256号商标、第25325227号商标、第32416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十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九中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另,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