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护 49670611

阅读:148561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49670611号“珍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49670611号“珍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药物饮料;人用药;减肥用药剂;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含药物的糖果;医用益生菌制剂;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547164号“珍”商标、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宠物尿布”、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70611号“珍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护 496706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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