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王伟伟
异议人二:连云港启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伟伟、连云港启腾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39123534号“BP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PIC”,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异议人王伟伟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32854262号“BPI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连云港启腾贸易有限公司引证的第56102040号“BP及图”商标的申请日在被异议商标之后,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BPIC”或与其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标或商号在“人事管理咨询”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23534号“BP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